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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指社会主体对一定森林、林木以及林地所有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经营权等。按照其主体分类,可以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和个人林权。集体林权作为林权的一种,与广大农民群众有着休戚相关的利益。它是指集体组织对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具体表现为由森林、林木以及林地所有权组合而成的权利集合。其法律属性表现为带有公法色彩的物权。在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经历了五个时期即土地改革时期、初级公社化时期、高级公社化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林业“三定”时期以及现在正处于集体林权市场化运作时期。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开始了新一轮的深化改革,并指明了集体林权改革要解决的两大问题,即集体林权产权的确定和对集体林权流转的规制。就集体林权产权确定问题而言,发现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集体林权产权主体存在虚位、集体林权产权边界不清晰、集体林权产权变动频繁、集体林权产权权能不全等问题,于是基于坚持尊重历史,规划未来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林的原则、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以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等法律原则,提出了明晰产权主体、理清集体林权产权的边界、保持集体林权产权的稳定、完善集体林权产权收益分配制度的解决对策。就对集体林权流转的规制问题,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集体林权流转的法规缺失、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不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欠发达、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流转秩序混乱等缺陷,特提出了修订或者制定相关法律,为集体林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市场、完善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流转市场等的完善对策。本文以湖南省郴州市林改相关案例为证试对此略加探讨,实欲抛砖引玉,而求大家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