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产品的依赖度越来越高,而剧毒农药、化学肥料、不可降解农用地膜等对我国农业环境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这些环境问题对人畜健康的威胁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限制了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活动既涉及上游农资原材料的供应、使用,又涉及下游农产品的使用以及农产品生产链条上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不同的环节需要采取不同的环境经济政策。因此,农业面源污染控制需要确定相关的责任主体,并针对其设计具体化、精确化的环境经济政策,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EPR制度(Extended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简称“EPR”)作为一种预防性的环境指导方针和理念,目前被各国政府广泛接纳和采用,并付诸实施。其中,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应用主要集中在工业污染治理领域,如消除废弃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废弃包装物等物品的环境影响。现有的经济学文献对EPR制度针对工业领域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少一种将其应用于农业污染治理的研究探索。
因此,本文将基于对以往文献的梳理,根据农业面源污染所特有的属性,确定农资企业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首先考察EPR政策工具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激励机理,进而分别针对农药、化肥生产企业和农膜生产企业,从不可回收农业面源污染物治理(源头控制)和可回收农业面源污染物治理(末端治理)两方面,分别构建经济模型,在局部均衡的条件下,以社会福利为标准,分析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不同市场结构下EPR政策工具对农资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的激励效果、EPR政策工具的实施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以及EPR政策工具的最优选择。
论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针对农资企业这一责任主体制定EPR政策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时,不同市场结构下政策效果也有所不同,当市场为完全竞争时,只实施单一的EPR政策工具,就能使社会福利水平达到最优效果;而无论在任何市场结构下,实施EPR政策工具组合,都能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水平。在治理不可回收面源污染物时,对农资企业和第三方回收企业实施不同的激励政策,产生的治理效果也不一样。
EPR制度(Extended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简称“EPR”)作为一种预防性的环境指导方针和理念,目前被各国政府广泛接纳和采用,并付诸实施。其中,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应用主要集中在工业污染治理领域,如消除废弃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废弃包装物等物品的环境影响。现有的经济学文献对EPR制度针对工业领域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少一种将其应用于农业污染治理的研究探索。
因此,本文将基于对以往文献的梳理,根据农业面源污染所特有的属性,确定农资企业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首先考察EPR政策工具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激励机理,进而分别针对农药、化肥生产企业和农膜生产企业,从不可回收农业面源污染物治理(源头控制)和可回收农业面源污染物治理(末端治理)两方面,分别构建经济模型,在局部均衡的条件下,以社会福利为标准,分析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不同市场结构下EPR政策工具对农资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的激励效果、EPR政策工具的实施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以及EPR政策工具的最优选择。
论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针对农资企业这一责任主体制定EPR政策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时,不同市场结构下政策效果也有所不同,当市场为完全竞争时,只实施单一的EPR政策工具,就能使社会福利水平达到最优效果;而无论在任何市场结构下,实施EPR政策工具组合,都能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水平。在治理不可回收面源污染物时,对农资企业和第三方回收企业实施不同的激励政策,产生的治理效果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