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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礼文化研究领域中,“三礼”、“五礼”是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前者指礼学,即以《周礼》、《仪礼》、《礼记》为主的主要从经学角度出发的研究。后者指礼制,即吉、嘉、宾、军、凶五礼,也就是礼制史研究的主要课题。本文侧重礼制史研究,试图通过对晋唐间郊庙礼沿革的充分复原及历代礼官系统变迁的考察,透视先秦礼文化在中古时期的嬗变。与之前此领域研究不同的是,本文提出了三个新的范畴,分别是:仪注学、故事学、礼官系统。仪注学涉及中古礼仪制度从理论架构、仪注写定到实际行礼各个环节,本文所定义的仪注学包含以仪节排比为主要形式的沿革礼、故事学及礼官系统三个层面,从而有别于传统礼制史研究。故事学挖掘并诠释中古文献中故事这一之前学界并不重视的概念,进而围绕这一概念形成了晋唐间仪注学得以展开的背景。在传统礼学中“礼义”与“礼数”两分的框架内,中古礼因故事之学的加入而在礼义层面呈现出不同于先秦礼文化的一面,并对后者有所补充。礼官则是指承担制礼、议礼及参与实际行礼的知识群体,这一群体因其秉承的礼学知识及制度关注与先秦儒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仪注学研究在职官制度领域的延伸。作为官僚体系的一部份,不同朝代礼官职能的不同以及历代风格各异的礼官系统构建模式,是除礼学水平外影响仪注制定与实施的另一关键因素。所以礼官不同于传统礼学研究中的礼学家。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分别是绪论、晋唐间郊庙沿革礼讨论、以故事学为背景的中古仪注学研究以及中古礼官系统的构成与变迁。绪论第一节中在陈戍国等先生观点的基础上对礼数与礼义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笔认为,无论是“礼以义起”,还是“义出于数”,数与义之间的生成与转化其实还关涉到礼如何成为礼,亦即“礼”如何在社会、政治、文化系统中获得其“合法性”地位。礼乐制度分化的视角对于探讨礼文化在不同时代的演变无疑有极重要的意义。可惜的是,当代礼制史研究者对这一思路的重视程度似乎尚有不足。而本文展开的仪注学研究正是在充分考虑了礼乐制度分化这一背景基础上,从礼数与礼义两个层面,考察中古礼生成与嬗变的机制。以此为前提,绪论主要简单介绍仪注学、故事学、礼官系统这三个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的基本涵义,重点在于探究其与先秦礼学的渊源。本文将“仪注”定义为礼仪制度的文献载体,仪注学就是中古礼官在仪注的制定、实施、流传等环节体现的知识与技术,也包括后人对这些知识的认识。而故事作为典籍中一个常见词汇,其内涵一直被制度史、思想史研究者忽视。本文的研究将显示,中古的故事是一个具有极大包容性的概念,故事既可以是可供借鉴的事件也可以是礼法领域的条文,既出现在日常行为规范领域又常常与治体有关,作为知识的故事学是中古时期任何涉足拟定典章制度的士大夫必备的修养。礼官为传承礼仪之学,以制礼、议礼及执礼为主要职能的官僚群体,将这一群体放至一系列以传礼为特征的儒家流变谱系中观察,有很多有价值的发现。由于此前关于礼制建设中职官、官制的研究大都是围绕几种较为明确的“礼官”,如大礼五使、太常博士展开,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礼官系统概念,对不同种礼官间的关系、地位变动涉及的也较少。本文则将礼官系统中研究者较少注意的一般被视为学官的太学博士、国子博士以及来自法官、宪司群体的御史等职官作为重点,最终进一步提炼出核心型礼官序列以及非核心型礼官序列。本文第二章主要考察晋唐间郊庙沿革礼,围绕一些具体仪节设计,主要探讨了郑玄、王肃学说在晋唐间的消长以及前代故事。例如,泰始之间对之前行用的魏礼其实有先后两次改革,第一次依群臣之议取消了五精帝的祭祀,第二次则是将二至之祀合并于二郊。但多数学者在分析晋初郊天制度时,往往并不区分这两次改革,而是笼统地以为两次均是对王肃学说的采纳。本文则具体分析了这两次改革,以为即使从表面上看采取了王肃学说,但仍然存在郑学的参与。在简单回顾了两晋南朝以来几次郊祀重大理论变动背后的学术背景以后,笔者将这一过程描述为王肃、郑玄以及前代祭祀实践构成的故事之间的多方角力,倾向于将这一时期的郊祀制度变动视为在围绕某些前代故事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郑、王两家学说的推演与消长。紧接着又通过比较东晋初几位礼官的庙制设计思路,重点围绕主张兄弟相及或不相及情况下庙数以及祭祀代数问题,考察了贺循、刁协、华恒、温峤、荀崧以及孔衍等人的庙制方案对当时宗庙礼建设的影响。第三章主要以故事学为背景,展开中古仪注学研究。本章用较大篇幅介绍了故事学及中古礼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中古仪注学的知识构成。并对齐梁间所修《五礼仪注》这一大型礼书进行了系统考述。主要涉及修撰之始末、所关涉之人物事迹、礼局学士制度,及其于齐、梁两代乃至后世礼制建设之意义。第四章以铺排历任职官的形式考察了整个两晋与刘宋礼官系统的形成与发展。本文强调礼官之为系统,就意味并非诸种礼官的简单组合。所谓系统性主要体现在,不同时代诸礼官地位的相对变化及随之而来对制礼的影响。对西晋礼官系统的考察,主要关注太常卿与特命型非核心礼官的互补方面,也部分涉及到礼官系统中祀部、法官、与学官。安帝时,范泰由博士而法官而太常,入宋后又任学官,跨越学官、法官、礼官的经历,恰恰表明法官融入礼官系统其实正是这一时期礼法秩序结合的结果,也是礼官系统重心转移的表现。此后北魏、唐代诸种礼官的发展演进最终促成了中古礼官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