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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中国是多种时代成分并存,利益关系失衡的断裂社会。在这样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社会,司法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够与时俱进,才能为促进社会的伟大变革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无论是司法制度还是司法理念的革新,都必须围绕更加有效的发挥司法这一功能展开。因而本文试图以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来探讨司法功能的历史演进道路,并以此为参照,考察转型期我国司法功能的现状,并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功能缺失的原因,以期对司法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实现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功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分析司法的功能,可以归纳为原初功能和衍生功能,其中纠纷解决是司法的原初功能,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政策制定、社会控制是司法的衍生功能。考察司法与宪政的演进道路,司法功能是随着宪政文明的成长而逐渐多样化的。宪政的发展促进了司法功能的发展,同时司法也促进了宪政的发展。随着黑格尔所称的“司法国家”时代的到来,司法功能的强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目前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纠纷日渐增多,虽然我国司法体制正在发生着可喜的转变,司法功能也已经具备了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功能的基本雏形,但是仍然与现代法治国家相对完满司法功能模型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为:权力制约功能缺乏抗衡性;权利救济功能缺乏权威性;政策制定功能缺乏自主性;社会控制功能缺乏有效性。分析我国司法功能缺失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点:长期的传统司法工具主义影响,国家权力失衡结构以及我国司法体制存在弊端。而司法功能缺失这一重大的制度性缺陷将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以及宪政国家的实现。正如前所述,司法功能的多样化与宪政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司法对法治和宪政秩序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正迈入成熟的宪政之路,宪政国家建设对司法功能提出新的要求,因而对我国司法功能重新进行定位是符合时代的要求。重新定位要求司法能够独立的发挥其功能,要求司法从原来执政工具到现在宪政支柱的角色转变,这也是司法的功能能够充分的发挥,促进宪政秩序构建的前提。而保障司法功能角色转变的关键就在于合理的配置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