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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与此同时,人们的旅游意识也日益增强,旅游次数也日益增多,由此带来的对旅游服务的分工的要求也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对于与旅游相关的事物,旅游者更愿意交给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如旅行社来代理。但旅行社在组织旅游的过程中,难免会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发生旅游纠纷。对此,除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监管制度外,更需要一种保险制度来加以规制。我国对此也出台了不少的规定,但从这些规定的实施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不能充分的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也没有达到降低旅行社的责任风险的作用,更未达到切实保障旅游者以及旅行社合法权益的作用。我国的旅游业真正实行责任保险制度是从21世纪初才开始的,自《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公布实施以后,在旅游领域形成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强制实行和由游客自愿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共同发展的局面。后来旅游意外保险逐渐被旅行社责任保险所替代,但是单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并不能较好的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本文对当前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对我国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