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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保护饮用水水源通过立法设置行政管理组织结构形式、职权分配及其运行方式的总称,它是水环境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中,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等部门在水环境管理中都存在相应的职责。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内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处,负责拟订水环境管理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水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饮用水、地下水、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湖泊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水环境形势综合分析,承担水污染防治其他综合性工作;水利部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利部下设水资源司和农村水利司,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和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国土资源部各部门的职责中都涉及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专设地质环境司,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卫生部门对饮用水卫生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方面,没有一个专职、全面负责的机构或部门,大部分水源地处于多头管理状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之间不统一,立法位阶低且规定笼统,立法缺乏协调而导致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复和交叉,注重部门内部利益,部门间缺乏协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缺少相关规定等问题亟待解决。美国、日本、德国等工业发达的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比较完备,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由于国体和政体的不同,在借鉴国外的经验时,不能盲目照搬。完善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立法,应当依法设置管理体制,坚持管理体制立法统一性,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的立法模式,在立法中明确主管机构,通过立法增进管理机构间的协调,完善有关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