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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中有关程序法的内容才刚刚开始起步,以前行政法一直忽略了程序权利的内容,所以在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就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目前在行政法里已经初步的对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的内容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出台之后,中国法制史中关于缺失公民权利受程序权利保护这部分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当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需要司法保护的时候,只等在上述行政法律法规中找寻与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可面对强大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则属于弱势群体,只有确立了真正的行政程序权利,才能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确立行政程序法,就要考虑很多因素,例如行政法中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实体权利是明确规定的一种静态的权利,可是程序权利是为了实体权利得到有效的实施而设定的程序性的步骤,是一种动态的权利,所以要把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由于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不是很完善,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没有合理的救济途径,所以本文将从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角度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