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学生校园欺凌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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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起,人们对于校园安全的重视意识不断提高,潜藏在学生普通失范行为下的欺凌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开展了广泛的研究调查,从最初的定义界定逐步过渡防治规范的设立,从法律规范之外的研究深入到法律规范之内。预防措施与治理防治层面已取得部分成效,呼吁建立统一法律规范的声音也在提高,对该类行为的防治研究逐渐成为我国教育立法领域的重点课题。学生校园欺凌是发生在同类学生群体中的欺凌伤害行为,具有以学生为主,频率高发且实施手段隐蔽多样,并日益低龄化等新的发展特征,常见类型包括语言欺凌、肢体欺凌、无声欺凌、网络欺凌和性欺凌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中针对欺凌行为防治存在条文缺失或适用冲突,以及惩戒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使得欺凌防治陷入治理不力困境。伴随着欺凌行为日趋复杂化,可预期的将来会对欺凌防治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立法理念滞后、法律条文冲突、重点保护制度缺失以及法律的执行不力等问题日益凸显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欺凌行为治理混乱的现象冲击着校园青少年安全。为弥补缺陷,需要明确依据规范加大执行治理措施力度。立法规范是治理的起点,而抽象原则指导立法规范的制定,在此项立法规范中需先确立保护受欺凌者、惩戒与教育并重、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除此之外应该结合立法实际—即我国现行治理规范所处的分散立法模式阶段,吸收域外国家专项立法的经验与教训,使我国立法模式逐步过渡到法典化立法的模式。除此之外还需从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应对策略着手,健全欺凌预警与调查制度。并且不该将降低未成年人年龄引入教育惩戒,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观的认定精神,在教育惩戒中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应对惩戒不力的现象。需明确工读学校性质及转送标准,以应对实践中过于仰仗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惩戒的手段所导致的治理困局。从设立统一法律规范和制度补强两个层面,探讨我国学生校园欺凌的法律制度现状,厘清相关概念并完善立法规范及补强法律制度缺失,进而对早日建构完善的学生校园欺凌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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