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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意为“法庭的朋友”,本意指没有被邀请和表面上中立的旁观者。今指与争端无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联系的私人和团体未经请求,自主地向法庭提交报告,阐述有关法律观点或事实信息。“法庭之友”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经过了其在英美法中的制度发展和完善,并在欧洲各国及某些国际性法庭得以广泛的司法运用与实践。而我国目前对此制度的介绍和深入剖析甚少,对“法庭之友”制度引入我国的建议则更是闻所未闻。笔者却认为,“法庭之友”制度的引入将对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它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无疑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文章在简要介绍“法庭之友”来龙去脉以及在国外应用的情况基础上,重点分析阐述将其引入我国司法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引入“法庭之友”的具体方案,希望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文章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法庭之友”的起源、发展及其在西方国家——美国、英国及欧盟的运用概况。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内容和目标及引入“法庭之友”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性。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引入“法庭之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鉴定证据需要“法庭之友”的积极补充、法官审理案件中的知识局限需要“法庭之友”的弥补、公益诉讼的建立需要“法庭之友”的参与及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需要“法庭之友”的支持四个方面论证了引入“法庭之友”的必要性。我国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为“法庭之友”的引入奠定了一个制度上的基础,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而现已存在的与“法庭之友”制度法律功能非常相似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和实践中“频频露脸”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亦为“法庭之友”的引入提供了可行性。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法庭之友”制度建构的整体建议方案,包括立法模式上的安排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设计。建议在立法模式上采用美国法的“合理内核”而附之于欧盟法的“实用外壳”,以此对引入的“法庭之友”制度进行本土化的消化和改良。同时设计了一整套包括诉讼法、证据法和规范专家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外部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