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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建设结合越来越紧的今天,我们既可以看到两者相互依存的促进关系,也可以看到现行法律法规对新经济现象的调整力不从心。经济学家们对各种涉及经济因素的现象展开法律层面的思考,法学家们对经济动态发展的关注也拓宽了自身的立法视野。尤其是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保护的不完善状况更是经济学家以及法学家们关注的重点,本文就无形资产中的商誉保护问题展开论述。商誉是企业创造的价值,是对交易对方的吸引力,商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尊严,从而影响企业的财产利益及发展。为此,各企业对自身的商誉甚为看重,甚至将商誉定位为企业安身立命的关键。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誉的保护非常不完善,出于各种目的而对商誉进行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但企业的利益却得不到有效保护,如此无序状态的蔓延甚至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转。故对商誉设定权利,把商誉权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引发众多学者的讨论。然而商誉的无形性和商誉载体的复杂性让法学家在得出结论期望通过实践来检验时却发现难度远比设想中要大得多,针对商誉权进行全面保护立法的进程举步维艰。但不可否认的是,通过各种观点的碰撞和探讨,商誉权的立法问题中核心和较难解决的争议问题逐渐清晰并呈现眼前。其中,对商誉权的性质定位以及应该将商誉权纳入何体系进行调整是学者们意见分歧的重心,学者们将商标、商号、信誉、名誉等与商誉进行比较,对比论证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出现了人格权说、人格权与财产权复合权利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等观点,但这些观点都不太让人满意。而权利属性却是对商誉权进行深入研究并进行针对性立法的前提,商誉权属性的问题不能很好的明确,对商誉权的保护手段就不能全面落实。在这些理论讨论中,由于商誉的无形性使得商誉权的知识产权属性结论获得的呼声最高,本文对商誉权的属性的各种观点进行对比论证,着重研究商誉的无形性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思考其知识产权属性的结论。发现仅凭商誉的无形特性而将商誉权应纳入知识产权体系进行调整难免有些牵强。因为除无形性外,商誉权不能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其它特征,这就使得商誉权的知识产权属性的结论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理论冲突。然而,这些理论冲突的解决又是对商誉权进行属性定义的关键。故笔者在前人对商誉权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思考,以商誉权的无形性和知识产权属性为重点进行研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认为商誉权的权利属性应当定义为体现着知识产权特性的特殊无形财产权。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而思考对商誉权进行立法的保护模式。目前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对商誉权保护的做法一样,将对商誉权的保护规定内容零散分布于多部法律之中,主要通过《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刑法》中对于商誉侵权问题有若干比较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商誉权保护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体系归属。按学者们的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所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这样的保护模式显得非常零散,对商誉权的保护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架构,并且在上述这些法律之中,虽有涉及商誉权的保护,但是相关内容也只是凤毛麟角,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性也十分缺乏。故对于实际遭受商誉侵权的主体而言,目前法律保护的作用并非太大。因为其实际损失远不止按这些可依的零散法律判决所获的赔偿等等。故本文在对商誉权及其属性进行定义后,对商誉权的立法保护问题深入研究,探讨对其的立法保护模式。文中主要对比几种模式:在民法中确认商誉权独立财产权的地位;或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对商誉的商业投资价值设置保护条款;或设立单行《商誉权法》等等,最后得出将商誉权进行单独立法并在将来与知识产权一起纳入到无形财产权的大体系当中的结论。并尝试对商誉权的权利设定、权利取得;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的行使和限制;商誉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等方面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对商誉权的立法保护问题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