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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是从事公司发起设立行为的人,其对外是代表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处理公司设立事务的代表人,对内则是设立中公司的管理人。发起人的行为决定着公司能否顺利组建,决定着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发起人对于公司、股东和第三人都有着重要意义。发起人依法享有非货币出资权、设立费用报酬请求权、获得特别利益权。并对公司负有缴纳出资、勤勉、忠实等义务,对第三人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恶意侵犯第三人权利的义务,对认股人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若发起人违反了这些义务,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在探讨发起人责任时,主要依据两条线索:一是区分公司设立成功与公司不成立的两种不同情况;二是根据对象的不同,阐述发起人对公司、第三人、认股人的不同责任。在公司设立成功时,发起人对公司应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对认股人承担信息公开责任;而在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费用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对认股人的连带返还责任。本文最后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对发起人制度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望更好地完善发起人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