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研究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aozhang7812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发起人是从事公司发起设立行为的人,其对外是代表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处理公司设立事务的代表人,对内则是设立中公司的管理人。发起人的行为决定着公司能否顺利组建,决定着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发起人对于公司、股东和第三人都有着重要意义。发起人依法享有非货币出资权、设立费用报酬请求权、获得特别利益权。并对公司负有缴纳出资、勤勉、忠实等义务,对第三人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恶意侵犯第三人权利的义务,对认股人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若发起人违反了这些义务,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在探讨发起人责任时,主要依据两条线索:一是区分公司设立成功与公司不成立的两种不同情况;二是根据对象的不同,阐述发起人对公司、第三人、认股人的不同责任。在公司设立成功时,发起人对公司应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对认股人承担信息公开责任;而在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费用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对认股人的连带返还责任。本文最后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对发起人制度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望更好地完善发起人责任制度。
其他文献
李大钊有没有参加五四当日的游行示威活动,说法并不一致。高一涵坚持说他“是一位亲身参与者”,但值得怀疑——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他像“三一八”事件那样出现在队伍中,事实上,五四游行队伍中虽然有群众参加,但基本没有教师。李大钊参与五四运动,一方面表现为行动上,如支持《新潮》社的活动,拨出图书馆的房间作为其工作室;积极投入后来成立的教职联活动,为之出谋划策;把他的办公室作为学生集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是更主
大部分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在古代社会中就已经存在,可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产生于十七世纪的英国,并在美国得到广泛的适用和发展。但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在理论上一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互联网往往与“虚拟”联系在一起,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用户的快速增长,现实物理空间的人们对网络空间依赖性日益加深,网络逐渐成为现实生活的延伸,成为人类日常真实生活的另一种载体,构成真实生活的一部分。网络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和改变着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互联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各种服务、为商业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为整个社会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问题。作为一
自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决定推进生态移民工程,至今4年已搬迁移民近14万。这14万移民,大多是由政府主导,从生产、生活环境较为恶劣的山区搬迁到“近水”、“沿路”、“靠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