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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需要特殊的职业安全,它是确保作为教育主体之一的教师能够在教育工作中自由安全地实现自己的教育理想、履行教育责任的客观存在状态。本文首先对国内外高校教师职业安全政策与法律流变进行梳理,着重介绍了在保护教师职业安全的历史上做出巨大贡献的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工作;以及我国《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对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进行了剖析并得出阶段性结论:权利与义务是一对法律基本范畴。高校教师职业安全不仅表现为教师顺畅地行使权利,而且建立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上。在明晰法律规范后,本文对高校教师职业环境“不安全”的现实进行了分析,提出高校教师职业安全的内涵,并着重阐述了其三个场域(高校教师的任教安全、学术安全、职场安全)存在的问题:任教安全的不安全现象表现为朴素的师生关系异化为市场的契约关系、学生权力与教师权力的博弈失衡;学术安全的不安全现象表现为教师的选拔制度动摇其学术之基、教师的学术职业需要“冰河期”;职场安全的不安全现象表现为教师个体在群体中的“孤立”、走向行政的学术型教师的困惑。如何这种应对“不安全”?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即从三方面实现高校教师的职业安全:第一,高校教师自身必须履行其应尽六项基本的义务,其中,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最基本义务;第二,发挥高校自主办学权,维护高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申诉权真正实现;第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对高校教师职业安全的保护,这是维护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障,它体现着国家的强制执行意志,从而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因此,教育政策法规不仅外化为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实“盾牌”,也需要内化成为教师职业法律素养,这是对高校教师素养的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