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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词语具备明确性和具体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尊重人权主义普世价值的要求,法律条文中的词语表述不清、界定不明易使该罪沦为“口袋罪”,难逃被废除的厄运,并且普通公民难以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和本质,如若无心触法则会而引发不安感;再者司法工作人员没有统一和详细的准则,易导致司法适用的随意化,破坏法治的统一,影响公正与公平。条文中词语界限不清使得寻衅滋事罪一直为人所诟病,所以笔者拟对追逐辱骂型寻衅滋事罪条文中过于抽象和宽泛的词语进行分析研究。笔者会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四种方式的内涵和特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这四种行为都是行为人在流氓动机支配下,恃强凌弱,藐视社会公德,无事生非骚扰他人。此条文另一个争议点则是对行为程度“情节恶劣”的理解,有人认为应该从它的行为频率、行为对象、行为手段和方式以及行为后果来综合认定;也有人认为应该考量行为人采用的方式、发生的场所、针对的对象、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旧存在同样的缺陷,即词语界限不清晰,笔者也会在行为要素这一章对司法解释中对“多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凶器”等概念模糊、界限不清的词语进行解释和阐述。对于追逐辱骂型寻衅滋事罪目前还未有学者单独对这一款条文进行深入研究,只是在相关专著、期刊或论文上有部分涉及,所以笔者单独将这款条文拎出来作为研究对象,欲对之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与发掘,期望寻找出独具一格的研究要点,将该款条文当中的争议点悉数解决,得出合适而准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