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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是委托理财纠纷方面的典型判例。本文以该判例为基础,引出委托理财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引言以下,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首先,从合同法法理上对委托理财进行了分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繁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重叠与缺失同时存在。因此,并不能将委托理财合同简单纳入某种有名合同进行调整,应该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其次,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本文认为,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将委托理财纠纷划分成三类:借款合同纠纷、信托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第二部分,委托理财合同主体资格分析。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性合同,在判定其效力时,应该综合运用相关的金融性行政规章和《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其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标的进行审查。在本文中,重点从主体资格这一角度展开,从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面分别论述。一般投资人只要具有民事能力,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都可以委托理财。但是,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重点审查,如:境外投资机构在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条件下投资理财;以委托理财为表象,实际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也需要重点关注。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是这里研究的重点,本文将受托人分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三类分别进行讨论。第三部分,保底条款之效力分析。保底条款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本文认为,无论从法理上分析,还是从理财实践上进行考察,都应该有限承认保底条款的效力。因为保底条款是私法自治的结果、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需求。同时,保底条款也没有显失公平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部分,结论。在具体论述和分析案例的基础上,对一、二审和再审裁判进行整体评价。然后总结论述成果,对相关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委托理财的更好发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