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的私法自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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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被列为公法化的私法有其特定的法理基础,公司法这一性质使公司制度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时,为了实现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均衡在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之间游移。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与发展,公司法以国家强制为主或以私法自治为主的争议考验着传统的公司法律文化对这一问题的回应能力。公司法既然为私法,那么,我们应当本着私法自治的路径来寻求公司法律规范的划分标准,从而最大化地实现私法自治的价值效力。这是本文力图论证的问题,在此理论证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几个问题及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全文约四万字,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如下分述:引言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谈本文的写作动因及本文大体的行文思路;第二部分对本文的基础性概念公司法中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二词进行解释与界定。正文分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法的私法自治性的理论之争。在这一部分,笔者归纳了目前对公司法自治之争的主流争议的观点——即公司契约理论之争与公司法是强制法还是任意法之争;同时,提出了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争议和社会各界观点对公司实行自治与强制的不同见解。这些争议的实质是公司法以私法自治为主还是以国家强制为主。第二部分,公司法的私法自治性与公司法律规范的关系。在这一部分,笔者分析了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现公司法的私法自治性的,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应然性体现是为公司法更好地实行私法自治服务的。对此种关系的分析为后文的理论建议埋下伏笔。第三部分,境外公司法私法自治的状况。笔者重点考察了英美法系的英国与美国对公司规则的“软化”及殴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与德国为实现公司自治的改革。第四部分,完善中国公司法之私法自治性的基础。在这一部分,从公司实行自治的理论基础与中国的现实基础两部分进行论述。在理论基础部分,笔者浅析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与意义及私法自治的意义,然后强调了公司法的私法品格,继而论证了公司自治是公司利益本位的必然,为后文我国公司实行私法自治的理论建议与立法建议作下铺垫。在现实基础部分,作者观察到我国公司法的现实情况是长期以来存在强制性规范过多,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不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公司法立法上对于法条结构缺乏科学的设计,以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来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使公司法显得僵化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第五部分,完善中国公司法之私法自治性的建议。通过以上对公司法私法自治性的价值论证及境外一些国家自治理念和公司法律制度之比较考察,得出结论:这些自治理念与公司自治彰显了公司制度的优势,是未来公司法发展的大体趋势,中国欲想制定出优秀的公司法律制度确有必要对这些自治理念和立法技术进行借鉴和吸收。继而对我国公司法的制定提出了理论上的建议与立法上的建议。在理论建议方面,笔者运用了民商法学原理与公司法学原理的契合点来论证了公司法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公司法律规范的应然划分标准。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写作重点。结语:总结主旨,结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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