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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围绕人格权立法体例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人格权的规定是否应该独立成编,实际是对人格权性质的认识有分歧。 由于人格权与人格理论具有紧密联系,本文从分析法律人格的含义入手,重点探讨了人格权的本质,以及由此决定的人格权立法体例等问题。全文分三章共六节。 第一章:从法律人格到人格权,共分两节。 第一节分析法律人格的内涵及其意义变迁。法律人格理论始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及社会思潮的变化,人格的内涵几经变化。在罗马法中的人格反映的是人的地位、身份。在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康德伦理人格主义中,人格就是理性的自由意志。文章着重分析了法律人格的涵义及其三个特点:抽象性、技术性、伦理性。 第二节介绍了人格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情况,揭示了人格权在现代条件下发展的几个趋势:保护范围的扩张;“一般人格权”的创制;人格侵权之精神损害责任的发展。介绍了人格权制度产生的原因和其正当化理论,指出目前正当化理论的局限在于将人格权与物权等简单类比,没有认识到人格权的特殊性质。 第二章:人格权的本质,共分两节 第一节分析人格权的本质。人格权与伦理人格存在紧密联系,按照康德等人的理论,自由意志的作用范围分为两个部分,由此权利被划分为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人格权就是天赋的权利,与物权等权利不同,人格权没有一个外在的客体,为使人格客观化,德国提出了“人格领域”说。借助人格领域,人格有了一个可供识别的载体,对人格领域的侵害,直接侵害了人格权,人格权本身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其作用就在于维护人的内在自由、“内在人格”的发展,保护私生活方面的利益。关于人格权的特点,分三个方面:人格权既是自然权利,更是法定权利;既是基本权利,又是民事权利,二者功能不同;人格权是一种不可列举的权利。 第二节分析与人格权的本质相关的一般人格权、法人人格权、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等问题。关于一般人格权,其涵义是指受尊重的权利、直接言论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预其私生活和隐私的权利。其功能在于提供了一条侵权法上的一般条款,授权法官对侵犯人格的案件进行自由裁量。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构成较复杂,主要是一个违法性的认定过程即利益衡量过程,利益衡量分三个步骤;关于法人人格权问题,本文认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