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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降,制宪伊始。1936年5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可谓国人在制宪道路上的里程碑似的事件。关于《五五宪草》的研究,国内著作颇丰,主要集中于民国制宪运动的历史研究,《五五宪草》起草人的思想研究,以及《五五宪草》与民国时期其他宪法性文件的比较性研究。本文的侧重点是探讨《五五宪草》的制宪进程。以时间为线索,将《五五宪草》的制宪进程梳理为五个时期:初步草案时期、初稿起草时期、初稿审查修正时期、第一次草案完成时期、草案的修正与颁布时期。对《五五宪草》制宪进程的五个时期进行考证,了解《五五宪草》的制宪脉络,明晰其中每次制宪会议的状况,并且对《五五宪草》的制宪得失进行考察,以此明确《五五宪草》在中国制宪史的地位及影响。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导论部分简述选题的意义和文献学基础。就论文的选题意义而言,在于重现制宪过程,探讨法律家在制宪活动中的努力。从文献学基础来看,法律家在制宪活动以及后期对《五五宪草》的研究中,主要关注思想和制度,对《五五宪草》的制宪过程关注较少。第二部分,主要目标是探讨《五五宪草》的制宪背景。从清末的制宪运动到民国初期制定《五五宪草》宪草之前,存在诸多的宪法性文件,对这些文件的梳理为《五五宪草》文本的确立提供历史意义上的依据。本文将探讨《五五宪草》的制定背景总结为三个方面,其一,《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局限性;其二,国民党内的利益交锋与社会舆论;其三,当时国内的局势。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五五宪草》的准备情况。从1933年1月到1933年4月是《五五宪草》的初步草案时期。其间,主要围绕几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立法院”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其次,确定了《五五宪草》的起草程序、时间安排以及召集人;第三,“宪委会”分组讨论宪草的重要问题,并确定了宪法起草的原则。“立法院”从成立“宪委会”到确定宪法起草的程序,再到分组讨论起草宪法的原则,总共耗时三个多月,开会12次,终确定了草案起草的二十五项原则。主要涉及总纲,人民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与地方之均权,中央政制和地方制度六个方面。第四部分对《五五宪草》初稿的起草展开研究。从1933年5月1日到1934年3月1日为《五五宪草》初稿起草时期。在吴经熊完成《中华民国宪草初稿试拟稿》之后,孙科指定主稿委员七人为试拟稿审查委员,以《中华民国宪草初稿试拟稿》为蓝本,经过18次主稿人审查会议逐条审查后,拟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草稿》,后又经过宪委会讨论11次,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在本部分中,将《中华民国宪草初稿试拟稿》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草稿》,《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草稿》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分别作了比较分析,以期从比较中找出差异,从差异中寻求变化的原因。第五部分主要探讨“立法院”对初稿的修正。对初稿的修正分为两个时期,初稿修正时期和第一次草案完成时期。初稿审查修正时期是从1934年3月22日到1934年6月30日止。“立法院”成立“宪法草案初稿审查委员会”,推定初步审查员先行整理各方意见,并将纂成的《宪法草案初稿意见书摘要汇编》分送各位审查员参考。经全体审查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随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的完成,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也随之结束。第一次草案完成时期是从1934年7月到1934年10月。“立法院”着手审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并将草案再次公布,征求国人的意见。针对国人提出的意见,“立法院”令傅秉常、林彬、陶履谦再次整理各方意见,最终采用23件,编成《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意见摘要汇编》。“立法院”根据《修正案意见摘要汇编》从第三届六十八次会议到七十四次会议,连开7次会,逐条讨论,形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本部分分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及第一次《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异同。第六部分主要研究国民党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两次修正的过程。这是宪草的修正与颁布时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34年11月9日到1935年10月25日,为国民党对宪法草案的初次修正。国民党在收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后,便召开“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决定组成《宪法草案》审查委员会。经“五中全会一次、二次、五次会议”讨论后,确定四项审议程序,订立相关原则交于“中央常务委员会”核议。“常会”又确立了五项原则交“立法院”重新修正。“立法院”又派吴经熊、傅秉常、马寅初等七人对宪法草案审查修正后,经“立法院”两次开会讨论,通过第二次《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二阶段是从1935年11月1日到1937年5月18日,为国民党对草案重加修正与颁布。“立法院”向国民党中央呈交第二次《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后,国民党召开“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组织审查委员会对宪草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经审查后将意见提交“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经“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研究后,又交“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并发交“立法院”根据两种意见再做审查。经“立法院”数次会议讨论后,形成《五五宪草》。在本部分,将第一次、第二次《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以及《五五宪草》分别作比较,分析草案间的差异及立宪者对草案做修正的原因。最后一部分,文章从特色、创新与缺失三方面对《五五宪草》制宪得失进行总结。特色主要包括较好的民主性、较高的立法技术、专业的起草人、较长制宪时间、众多的会议次数、条文数等。创造与新意主要包含偏总统制的政府体制、军人就职限制、新增的章节、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和权利行使。缺陷主要包含权利保障的不足、制宪政党力量的单一、起草委员会构成的缺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