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最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综合分析各国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刑事规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仅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绝大部分的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规定了必要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条款,必要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该证人的证言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大量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人出庭作证是检验证人证言真实性、关联性最为有效和科学的方式,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的数量和效率都非常低,造成了严重的问题。仅从近年来不断平反的冤错案件即可看出,证人出庭制度的问题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下列问题:第一,导致证人证言失真,无法直观地了解证人所知的真实情况,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第二,交叉质询无法进行,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无法与证人核实案情,庭审沦为形式主义过堂。第三,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关键事实无法得以查明,最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第四,关键证人不出庭,辩方势必对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会在开庭的过程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或其他程序性异议,造成庭审中断,降低诉讼效率。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证人出庭的制度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广西根据相关精神,积极推进了证人出庭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出台证人出庭作证的试行规则。目前,庭审实质化改革相关试行规则已经经过了近三年的试行,对改革的效果和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对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在本文中笔者在分析改革成效以及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域外经验做法,同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尝试为我国下一步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提供基层经验和基层智慧。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概述,对本文进行研究探讨的关键概念进行明晰,确定讨论范围以及研究背景。首先,分析了庭审实质化改革、证人等的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概念。第二,分析了庭审实质化改革与证人出庭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应然性理论和刑事证人不出庭引发的司法实践隐患。最后,分析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寻根溯源,探究原因,立法制度存在缺陷、法官、检察官主观能动性低和受制于证人主观意愿等等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第三部分:笔者对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方面的改革措施和机制进行介绍,分析改革的基层实践运行样态,对改革的成效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了改革产生的积极成效,但是改革仍未改变立法制度不足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未能将改革精神贯彻,改革措施落实范围有限,证人出庭仍可能受制于司法人员意愿和证人出庭意愿不强等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借鉴点,主要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域外经验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提炼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可借鉴部分,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证人出庭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五部分:笔者提出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构想,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设想建立必要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禁止反言和强化伪证追究制度;引入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标准,对出庭率进行必要评估;明确证人资格、权利及义务;建设能解除证人后顾之忧的出庭保障制度;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例外制度、赋予证人合理拒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