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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两个互联网条约WCT和WPPT,其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对技术措施进行保护的义务。此后,世界各国陆续将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技术措施的立法已经比较丰富,但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很难说已经成熟和完备,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许多尚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采取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国内外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试图合理界定技术措施和法律应当禁止的规避行为的范围,并从理论和现实层面探讨技术措施立法保护带来的利益冲突,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技术措施的涵义”:本章简要介绍技术措施的概念,并根据技术措施功能的不同,将其分为控制接触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技术措施两种类型,为下文论述做铺垫;重点分析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一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必须具备有效性,二是技术措施必须是出于保护著作权作品的目的。
第二章“技术措施的保护方式:禁止规避行为”:本章分析了法律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禁止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包括禁止直接规避行为以及禁止提供规避设备和服务行为,着重阐明这两类行为各自的危害,指出有效遏制提供规避设备和服务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目的。
第三章“技术措施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本章分析了技术措施尤其是滥用技术措施引发的利益冲突,其中重点论述了技术措施立法保护可能带来的以下影响:侵占公有领域、限制合理使用、违背权利穷竭原则、侵犯个人隐私、侵犯消费者权益、限制市场竞争以及妨碍言论与研究自由;针对上述影响,提出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应设置相应的限制和例外,并指出应在技术措施的立法和司法中贯彻利益衡平原则和禁止权利原则,以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章“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本章分析了我国技术措施的立法现状,并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技术措施现有立法的不足,进而提出若干改进的意见:明确界定技术措施的含义、明确禁止提供规避设备和服务的行为、完善反规避行为的例外规定、规定技术措施实施人具有“标识义务”和“移除义务”、增加不得滥用技术措施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