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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的开始,标志着近代企业的诞生,预示着人们的生活将从田园转向工厂。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福利体系并没有立即建立起来。因此,许多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十分恶劣,使得劳资冲突不断,劳资关系紧张,而企业要发展,社会要稳定就不能不关注劳工问题。民国时期,我国的工业化开始起步,工人的数量猛增,工人阶级迅速壮大,使得劳工问题十分突出。于是,在多种因素的促动下,许多企业开始尝试用福利的手段协调劳资关系,推动企业的发展。民国时期我国民族企业福利主要包括法定福利和自愿性福利两方面的内容。法定福利就是政府制定的有关保障劳工权益的法律法规。1923年,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暂行工厂通则》,虽然其成效甚微,但却标志着法定福利的诞生,其很多成果为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继承和发展。1929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了近代中国首部通行全国的《工厂法》,并决定于1931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厂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第一部有关劳工福利的法律,标志着劳工福利立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并出台了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法定福利的发展初具规模,并取了一定的成效。抗战爆发后,为适应抗战的需要,国民政府对劳工福利立法十分重视,并成立社会福利司管理劳工福利工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劳工福利立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并大力推动其实施,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自愿性福利则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自主建立的企业福利。在《暂行工厂通则》颁布之前,自愿性福利比较薄弱,许多企业家没有认识到举办职工福利事业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新的企业家队伍的成长,企业自愿性福利开始快速发展,并与法定福利相映成辉,形成了一个大致完整的福利体系。纵观民国时期的企业福利,可以说是特点鲜明,作用显著。企业的福利发展虽然极不平衡,但却普遍重视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并且在进行企业福利建设的同时注重对企业精神的培育,以便使企业福利能够发挥更大的效应。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是行之有效的,我国近代民族企业通过举办企业福利,为企业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技术工人,奠定了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缓和了劳资关系,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得我国近代民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了脚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