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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治历程中书写过浓墨重彩一笔的《行政诉讼法》,自颁布以来已历十余春秋。在这十余年间,中国的行政图景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国家行政一枝独秀的状况被打破,国家行政领域在退缩,社会公行政开始斩露头角并呈蓬勃发展之势。与此同时,公民权利意识开始迅速觉醒,要求改变管制行政模式下自己的被支配地位,更加强调自己的主体地位。面对此种状况,当今《行政诉讼法》的诸多制度设计开始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了,这其中就包括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行政诉讼被告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由于当今《行政诉讼法》对其认定规则设计的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已变的复杂不堪:“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概念不规范导致司法实务界对其理解有异,于是我们可以看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的拓荒之举,也可以看到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的司法拒绝审查;现有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坚持权力来源标准,导致出现争议行为做出者与行政诉讼被告割裂的怪异现象,使得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愈加扑朔迷离;理论界坚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进行“包办婚姻”,更是使得本已复杂不堪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雪上加霜。总之,现有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纵有司法解释加以阐释发展,法官为之殚精竭虑,面对当下日益复杂的行政实践图景,也还是疲于应付。当下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需要加以变革已无法避免。本文以现有的行政诉讼被告研究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规范分析等方法,试图重构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本文正文包括三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以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规范文本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以期发现当今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存在何种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如何造成的;司法实务界对当今行政诉讼被告认定是如何认识的、对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有无新的发展。本文第二部分,以比较法的路径,试图还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以本来面目,分析将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强行捆绑所带来的问题,以期使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各归其位,相得益彰。本文第三部分,试图重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以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考量因素,辅之以本文前两部分的论述,提出“谁行为,谁被告”的认定规则。“谁行为,谁被告”或许不是最好的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但是较之现有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这是最不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