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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制度来源于古罗马法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家事委任说,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沿用了该度。后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也被赋予新的内容,从开始的只有妻子一方拥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发展到今天的夫妻双方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在经济高速发展、思想不断开放的今天,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关案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生活中。但是,我国立法的现状已经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因此产生的矛盾也逐渐突显出来。为不断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对于引进国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逐渐得到我国司法界和法律界的普遍认同。然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如何界定夫妻家事代理权的主体、范围、限制其滥用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双方处理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作了规定。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国家立法,其权威性和系统性都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的论述通过四个部分来完成,第一部分是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概述。首先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介绍,然后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各种学说进行评析,得出的结论作为设制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典型案例分析。通过对相关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了解我国司法实践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问题是如何做出处理。第三部分是对外国和一些地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立法的介绍和评析。首先介绍了国外和一些地区在立法中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并对其进行综合评析,然后对该制度立法的先进之处进行总结归纳,以供我国在今后相关立法中进行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立法的不足和完善立法建议。首先指出在我国立法中涉及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然后通过结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理论和借鉴国外及一些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对设立和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