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在美国福利行政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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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克林顿时代的美国福利改革为背景,以正当程序的三步分析法为视角,试图分析美国福利改革法案对福利行政领域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影响。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对正当程序原则在福利行政领域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梳理与分析。1970年的戈德伯格诉凯利案首次放弃特权与权利二分的传统理论,确认了社会福利的财产权属性,并承认福利领受者在社会福利终止之前有获得程序性正当程序保护的权利。  第二部分分析了克林顿时期美国福利改革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所带来的冲击。一方面,福利改革法案“无权利”的规定试图取消社会福利的财产权地位;另一方面,伴随着社会福利民营化的大规模展开,将出现提供社会服务的私人团体不受正当程序原则约束的困境。正当程序原则分析的前两步遇到了障碍。  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福利行政领域中正当程序原则继续适用的可能性。首先,福利改革法“无权利”之规定并未取消社会福利财产权之地位,亦未削弱对社会福利的正当程序保护;其次,在福利民营化浪潮的冲击下,传统政府行为理论的局限性愈发凸显,有必要对其进行扩展解释以使正当程序原则得以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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