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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具有身份性与财产性、对等性与互动性、道德性与法定性等特征。对夫妻扶养义务履行与例外进行研究,可以反映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现实国情,符合《婚姻法》的立法价值理念,有助于优化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对夫妻扶养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夫妻扶养义务在履行内容、履行程度、履行保障以及是否应有例外四个方面存在问题。现行规定已经不能对夫妻扶养的行为起到良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亟需用明确具体的规范来增强其先进性。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在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等方面均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内容应该包括物质供养、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三个部分,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夫妻扶养要保持对方的生活,以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标准,子女赡养不能替代但可适当减轻夫妻扶养义务,离婚后在确有必要时要为对方提供适度的扶养。履行保障措施必须法律和道德并用、刚柔相济,在法律保障方面,禁止精神遗弃行为、增设物质给养的担保、采用吊销执照的手段迫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在道德保障方面,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心理活动、普及解决夫妻扶养纠纷应树立的意识、继续提高公民自身综合素质。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理性的立法应该一分为二地规制夫妻扶养关系。夫妻扶养义务的例外符合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相一致、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应让夫妻扶养义务的例外作为对夫妻扶养制度的必要补充。相关立法应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为宗旨,夫妻扶养关系应与夫妻其他人身财产关系相联系。可汲取世界各国优秀的立法蓝本,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色,明确将权利人严重违反夫妻人身义务、财产义务以及存在品行不端的行为作为夫妻扶养义务的例外情形。同时,为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权,还应对例外情形适用的程度做出合理的规定,如规定例外情形的适用仅针对物质供养,要权衡违反义务情节的轻重,以及可因当事人的宥恕而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