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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宏观的翻译功能派理论与微观法律翻译实践相结合,本文对法律翻译决策过程中的译者主体性进行了初步研究。 目前的法律翻译研究以传统的语言学方法为主导,主要集中在字词层面,追求译文对原文的忠实,即译文与原文间的“对等”。但这个标准更像是理想化的学术追求,很难在翻译实践中得以实现。而且,在该标准的制约下,为追求与原文的对等,译者对原文亦步亦趋,其主体性受到极大压抑。本研究从翻译功能派的视角入手,以追求翻译“充分”为前提,强调法律翻译中,译者应注重法律文本的目的性,以实现译文的交际功能为目标选取翻译策略。 由于功能派翻译理论主要应用于一般翻译实践,本文结合功能派的翻译类型学模式与法律文本类型学模式,提出了带有功能派色彩的法律翻译类型学模式,从而将功能派宏观理论与法律翻译微观实践结合起来,并以此为基础搭建起法律翻译决策的理论框架。 通过运用理论框架和情境分析方法进行案例分析,本研究发现,法律翻译主体的决策是一个从语用层面到词语层面的层级性推进过程,即决策总是始于确定翻译目标而止于字词的选择。主体在高层的自决力越大,其在底层的主体性体现也越多。研究还发现,决策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只有目的原则和忠诚原则在整个过程中都对主体的策略选择有约束性作用,而大多数因素只能在决策过程的某个阶段某种环境中才能起作用。 通过分析研究,本文一方面排斥对于主体性的非理性追求的过激倾向,另一方面又认为对于译者选择体现主体性的翻译策略不必过于担忧。译者有能力进行理性决策,对于其在客观分析基础上做出的主观决策判断,应以鼓励并加以信任。 “条条大路通罗马”。本文希望通过采用翻译功能派的方法研究法律翻译过程中的译者主体性,探索出跟以往语言学道路的不同的、通向法律翻译成功决策的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