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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寺观庙产纠纷逐渐受到历史与宗教学界的关注,民国时期湖北是一个庙产纠纷多发的省份,但相关研究较为薄弱。本文以历史学、宗教学、法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以档案文献为基础,结合地方志、报章杂志等其他史料,试图呈现民国时期湖北省佛道教庙产纠纷的复杂状况,考察民国政府宗教管理政策在湖北省的具体实施情况,展示近代中国传统宗教与国家、地方社会的互动图景。民国成立之后,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先后颁布了数十个针对佛道教的管理政策。表面上看来,民国政府将保护庙产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下达全国,势必会大大缓解各地的寺观庙产纠纷,但是,实际情况却跟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随着这些法令的不断公布、修订,社会舆论尤其是僧道界的质疑和反对声音一波接一波地强烈。全国各地的庙产纠纷不仅没有随着国家出台保护庙产的法令而消失,相反却愈演愈烈,有时甚至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民国湖北省的庙产纠纷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湖北寺观众多,加之近代以来在传统宗教整体上趋于式微的情况下,湖北的佛道教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故佛道教庙产纠纷频发。值得注意的是,近代中国的庙产纠纷多以佛教为主,但湖北发生的纠纷涉及道教的也占了相当比例,这与湖北为道教文化资源大省有关。因此,民国时期湖北的庙产纠纷既有那个时代的共性,也有自身的区域特点。论文注重实证研究,坚持用事实说话,主体部分对民国时期发生在湖北的各类庙产纠纷进行了梳理分析,具体包括:第一,普及义务教育背景下湖北省庙产兴学引发的纠纷。1935年教育部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湖北省随后制定了《湖北省实行政教合一及普及教育办法大纲》。关于教育经费问题,《大纲》规定:“责成各区区长调查祠庙资产,以十分之四作奉祀费,十分之六作扩充义教经费为原则,向各祠庙主管人劝导办理。”此令一出,湖北省的庙产纠纷集中出现,1936至1938年,湖北各地发生的庙产纷争案就多达二十余起。随着湖北成为抗战前线,这些纠纷才逐渐减少。第二,实施国民教育背景下湖北省庙产兴学引发的纠纷。1940年,为了配合新县制的实施,教育部决定推行国民教育。湖北省亦制定了《湖北省国民教育实施纲领》等一系列法令。为了解决国民教育经费问题,教育部曾颁发《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国民学校基金筹集办法》,规定“国民学校之基金由保筹集之”并“劝勉当地寺庙祠会捐拨财产”,并为各类寺庙制定了不同的捐产标准。此后的1941至1943年,湖北省各地的庙产纠纷再次集中出现。第三,清理公产背景下的庙产充公。庙产纠纷除兴办教育之原因外,也与湖北省的公产清理政策有很大关系。湖北省早在民国元年(1912年)就先后在汉口和武昌成立了公产清理处,1928年6月改为公产经理处,并在1932年又改为公产清理处。公产清理机构成立之后,各地便开始着手实质进行,一些地方的寺庙财产,时时被划为公产而予以没收,从而引发了不少庙产的纷争。第四,出于慈善公益原因的庙产提取。民国时期,因为《监督寺庙条例》等中央颁布的法令文件,明文规定了寺庙有以其财产办理慈善公益事业的义务。这项规定在地方的执行过程中,往往超出了其法律边界,庙产似乎成了可以任意提调的一项公共财产。在武汉、襄阳等地,时时发生因慈善公益等目的而强行提调庙产的行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争执。第五,其他性质的庙产纠纷。民国时期,湖北省主要发生除前述种种原因而对庙产的强行提取行为及其引发的纠纷外,其他性质的庙产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一般的寺观继承权之争、寺观住持之争等。民国政府为实现宗教管理法制化做出了巨大努力,而且,宗教管理法规在民国时期得到了有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寺观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发展教育、建设社会公共事业的急迫性和国家财政的短缺,民国时期所制定的这些宗教管理法规,既宣称保护庙产,又强制寺观用庙产办理社会公益事业。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民国宗教管理的一种张力,同时,也是各地庙产纠纷不断爆发的法律根源。此种现象的出现,既有特定的社会原因,也说明当时的宗教政策和法规尚有不完善之处,并折射出宗教问题的复杂性。还需注意的是,除了纠纷以外,很多佛道人士能够依法积极主动将庙产拿出来办学,为中国近代教育的普及做出了重要贡献,后人对此应当表而出之,加以肯定。民国时期湖北省佛道教的庙产纠纷反映了当时中国传统宗教的实际生存境遇,它是晚清以来中国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调适的一个侧影。而如何发挥宗教管理法制化的作用,宗教界如何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利益,佛道人士如何更好地进行自我修持,端正教风,等等,诸多在当时就呈现出来的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