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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在汽车化时代和高压惩治酒后驾车的大环境下,研究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文献日益增多,学术界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知不断深入,司法实践愈加细化。与此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如无人机、无人驾驶机动车、大范围的公共属性的社区等新事物的出现,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要素认定和刑罚适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新情况的出现,以增强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为出发点,运用思维实验法、案例分析法、数学方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多部分式的结构阐述,从机动车、醉酒、驾驶、道路、无人驾驶、与其他罪的认定界限等六个方面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要素认定进行了分析研究,从积极赔偿、缓刑适用、隔时测定血液酒精含量及逃逸避罪、自首适用等四个方面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适用问题开展了讨论。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的要素认定进行了分析讨论。比如机动车中新的电动车规范依然没有解决“中间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文章建议“以管代禁”,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超标电动车分流和单独立法。醉酒要素的认定,对于醉酒驾驶的定性标准进行了探讨,以思维实验的方法否定了“综合标准执法”的建议;另外,建议醉酒驾驶的惩罚体系可以借鉴部分国家的方法,使用社会压力促使醉驾者放弃高风险行为。以往的驾驶要素讨论,没有从驾驶动作本身进行分析。本文以人因工程中的动素概念对驾驶行为进行了拆解和分析。另外社会出现了新型的醉酒驾驶行为,如醉酒驾驶无人机、醉酒驾驶无人驾驶模式的汽车等。本文利用要素认定法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主要分析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四要素方面的区别和界限认定。以探讨近年来新案例的形式,对醉酒型危险驾驶和其他相关罪行的界限认定进行了分析。利用四要素分析法,特别针对二次碰撞等特殊情况进行了分析。根据北京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例统计,笔者发现同时同地相似案例的缓刑适用并不统一。第三章通过缓刑量化模型的建立,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判罚标准。针对隔时酒驾问题,本文以穷举法的形式对各种情形进行了讨论,并列出了查询表格,希望可以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