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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间隔期内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杀害施暴丈夫的案件,因出现侵犯生命法益的严重后果,实务中大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在量刑阶段实行轻缓化的处理。尽管学界一部分学者对“定罪轻刑化”这一裁判思路存在质疑,并试图探索行为的正当化路径,却终究由于无法满足违法阻却要件的条件使结论直接滑向有责。在明确了正当防卫和防御性紧急避险均难以作为违法阻却路径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深入责任阶层进行探讨。在域内的责任阻却路径无法适用时,可尝试调转视角,着眼域外,通过引入《德国刑法典》第35条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来落实此类案件的责任阻却路径。文章第一部分从家暴间隔期内受暴妇女杀夫行为情节的界定入手,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对象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为了排除施暴丈夫对其人身法益甚至生命法益的损害而在两次家暴实行行为的间隔期内杀夫的行为,并从刑事裁判和学理讨论两个角度,阐述了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轻刑现状、违法阻却趋向和责任阻却趋向:第二部分从违法阻却趋向实现路径的否定角度入手,论证行为无法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和限度要件,亦无法满足正当化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中“保护的利益重大优越于损害利益”的利益衡量限度要件,因此两种刑事评价路径均无法实现行为的违法阻却;第三部分从责任阻却的角度探索,在明确了无法单独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情况下,通过探索德国刑法体例中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条款,论证了该条款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并结合案例具体情形进行要件分析,明确了行为满足“面临正在进行的现实危险”、“不得已制造了法益冲突”、“不存在特殊的危险承担义务”并基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明确了受暴妇女“不存在对紧急状态的错误认识”,由此证明“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能够实现家暴间隔期内受暴妇女杀夫行为的责任阻却效果;第四部分从本土化的角度,全面分析了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引入的价值,并通过论证路径借鉴可行性和本土引入后的衔接方式,主张其能够作为家暴间隔期内杀夫行为可行的刑事评价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