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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一国财政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市场经济国家中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方式,涉及到许多国家宏观目标和基本政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自1993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逐步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缓解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旧体制遗留的问题及其他一些原因,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探讨和完善。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本部分中,首先考察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现状,着重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从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下继承的转移支付形式和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在形式上说,主要有原体制上解和补助、决算上解和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等形式。目前,税收返还是份额最大的形式,其次是专项补助,其他几部分比重比较小。“过渡期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来计算转移支付金额,是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科学化、规范化上迈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原体制上解和补助、决算上解和补助以及其它补助都是从原体制沿袭下来的,现在的比重不大并将被逐步转化为其他形式。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在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和支付目标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比较详细地考察了诸种转移支付的运行方式、主要用途以及份额情况等方面现状的基础上,又依次分析了它们存在的问题。税收返还作为弥补财政横向失衡的主要手段,是目前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它维持了改革前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分税制改革得以稳定地进行,但同时也影响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效率,拉大了地方之间的差距,成为了进一步改革的主要障碍。专项补助存在着名目繁多,多数项目趋于固定化,不规范不透明,政策导向效果差等缺点。“过渡期转移支付”数额太小,均等化效果不明显,计算方法上仍有值得完善的地方。其他几种形式则属于旧体制的遗留问题,存在的意义不大,应该尽早取消或转化为其他形式。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整体上看,存在着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规范位阶太低,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够清晰,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形式繁多造成管理混乱、目标模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第二部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本部分的目的是考察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和西方主要国家的实践,为解决现存问题,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WP=5>度提供理论参考和制度借鉴。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实质是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基础和制度价值主要在于解决政府间财政的纵向失衡、平衡地区间基本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施政行为的影响等方面。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财力,各级政府间对事权和财权进行清晰的划分,建立比较健全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法律规范等条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度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转移支付目标,资金来源、使用以及因素法,运行程序、支付形式和主管机构,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在探讨上述理论问题之后,笔者转而考察了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涉及的国家主要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以及日本,以期通过比较研究提供一些制度借鉴。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构想。这部分试图在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一点建议。建议没有从宏观角度为制度设计提出一整套方案,只是对笔者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目标选择上当然离不开实现财政的纵向平衡、缩小地区间差距、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等方面。建议将保证财政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也列为转移支付的目标,从而为短期内仍然会占据主要份额的税收返还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进一步改革提出渐进平稳进行的要求。在诸目标中,应将缩小地区间差距放在第一位,以此为指导着力加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作用。对地方政府的引导应该以实现政府职能转化、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以及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为目标。在模式选择上,笔者认为现阶段不宜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应该集中精力完善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主要理由有我国一直实行纵向的转移支付模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横向的转移支付模式则实质上会挤占现有的纵向的转移支付资金,效果即把有限的资金用我们并不熟悉的方式运行;以前存在的与横向转移支付类似的对口支援效果并不理想;横向转移支付操作较为复杂,现有的技术水平下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等。在支付的依据上,建议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应该简化现有转移支付形式,实行一般的转移支付、专项拨款和分类拨款的形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采取合理办法逐步消减税收返还的比重,加强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力度,规范完善专项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