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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成的,国家的公权利来自于公民所出让的部分权利的组合。刑法实施的真正力量源于民众对于国家法律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同,出于对刑法所体现的的利益趋同性而自愿服从,而不是慑于刑法的暴力。本文结合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实际,在刑法现代化的语境下,来解析中国刑法契约化的现实可能性。论文由中国的刑法观开始具体阐述在中国的本土环境中建构契约精神的刑法,在明晰了中国的本土环境和社会基质后,初步赋予了契约在中国刑法现代化中的新的意义,如此以来,再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的阐释就会发现刑法契约性是刑法的题中应有之意: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为基本理念的法律信仰。最后,文章从国家与社会的博弈角度阐述了刑法的设定是人们需要的结果,刑法限制的不是民众而是国家。本文除引言外,分四个部分阐述以上问题,全文共 字。将契约的精神引入刑法的内涵,彻底打破刑法工具性和最后手段性的桎梏。用契约的理念去构建刑法的认知,可以有效的抹除长期沉淀在政治秩序问题上的刑法所不应有的神秘色彩。法律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游戏规则(刑法也是其中之一),刑法的主要功能和价值就是治权和保民,而非治民和保权。刑法的最终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人民,创制民主与法治的目的也不是如何增强和巩固国家的统治,而是如何对国家的权力进行界定和约束,以保证国家在与个人的交易中“如期兑现”,向个人提供谋求福利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服务承诺,民主与法治其<WP=4>说是一种国家的统治艺术,不如说是一种人民为保障其权益而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的原理和艺术。基于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必定使法律符合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这样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必定能得到人们的支持和遵守,因为公民同意制定的法律就是他自己的法律,就是他感到有义务遵守的法律。良法的存在奠定了守法的基础,如果国家是这样的国家,向来“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刑法也是建立在这样的理念基础之上,刑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具备了,自然也会被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