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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客观上所拥有的一项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以判例法为主体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性都是肯认而无置疑的。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其特殊的功能,不仅仅在适用法律上表现不俗,并且在事实认定以及对诉讼程序的指挥上也都有着明显的表现。基于权力的共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性,为保障该项权力正常行使而不被滥用,应当对其加以约束,以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来对其进行制约,以其他国家权力来对其进行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行使,不仅要遵循合法、合理、诚信与均衡的原则,而且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的诉讼制度、最终的裁判文书以及内外部的监督机制来对其加以制约,以保障该项权力功能正常发挥。 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时期,经济体制已经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的变革还在缓慢进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的变革也在审慎进行。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当客观对待,谨慎行使。尽管世界潮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呈扩大趋势,但基于其在我国滥用现象比较突出,我们则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在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应当对其运作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