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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载宪法解释的载体,宪法解释权的运作是实现宪法解释的根本方式。事实上,整个宪法解释活动的进行,即是围绕着宪法解释权如何被行使而展开的。因而对于宪法解释权的研究,有利于在实践中完善宪法解释制度,落实宪政精神。纵观世界各国,宪法解释权在西方宪政国家得到了很好的运作,由此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宪法解释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因此,对于西方宪政国家的宪法解释权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的运作起到指导作用。本文即从其归属类型、制约途径以及运作方式入手对各国的宪法解释权加以比较研究和分析,并进行总结和概括,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宪法解释权的先进理念和优良经验。最后针对于我国宪法解释权运行中的不足,根据比较研究给予的借鉴,认为我国应当考虑重构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及其运作。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宪法解释权的归属类型出发,研究应当由谁来具体行使宪法解释权。从世界范围看,当今各国主要的宪法解释主体模式被分为了立法机关解释模式、普通法院解释模式以及专门机关解释模式三种类型,笔者分别从理论以及实践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和介绍,并对比分析了其各自的特点,最后指出宪政全球化的影响下,各解释主体模式呈现出了相互借鉴的趋势;第二部分侧重于从宪法解释权的制约途径出发,指出完善的宪法解释程序是对权力加以约束的最好方式。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宪法解释的程序亦有不同,在对不同的解释主体的解释程序加以分析之后,笔者对其呈现出的特点作出了概括和总结;第三部分从宪法解释权的运作方式着手,侧重于研究宪法解释的方法。由于是具体性的操作,因而宪法解释的方法与普通解释的方法并无太大差异,笔者根据不同的法文化背景,分别总结和归纳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宪法解释的方法,并对这两大法系的解释方法做出了比较和分析;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落脚点放在了我国,在指出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宪法解释权行使的不足的同时,认为我国应当重新考虑宪法解释权的运作,并从宪法解释主体、解释程序以及解释方法上指出了西方宪政国家给予我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