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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公益慈善组织,本文界定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包括:一、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等统一或独立创办,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二、依附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未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民间组织;三、与宗教界有密切关系的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本文研究的宗教公益慈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法》的“慈善组织”,与世俗慈善组织治理模式比较中又包含宗教领域管理问题,涉及宗教属性的治理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侧重点。
宗教界是社会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具有信仰背景的支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公益慈善传统,与现代意义上的公益慈善事业的兴起、发展有着不解之缘。但是,敏感的宗教身份,在现实中的尴尬使得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生存面临着许多隐形排斥。包括现有的法规制定、政策实施、过程控制、监督执法中的缺位、越位等问题,双重管理模式下的模糊、低效等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梳理当前关于宗教公益慈善组织政府治理的研究成果,分析了相关研究文献中的理论框架、研究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采用案例分析法,基于广东实际,总结案例中政府治理取得的成效与经验。采用访谈法,在与宗教界代表人士和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访谈中,分析宗教公益慈善组织政府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综合以上研究方法,并借鉴了国内外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政府治理经验。基于对广东的治理分析,结合公共管理理论,发现当前治理问题在于:治理对象上,宗教界成立正规公益慈善组织的参与度不高;治理主体上,政府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成立登记管理滞后;治理效果上,政府鼓励政策与措施落地反差大;治理风险上,存在政府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风险。分析主要原因在于:治理环境上,涉宗教因素的社会敏感性;治理方式上,双重管理导致模糊与低效;治理理念上,各级政府中存在差异;治理对象上,自身观念与条件限制;治理力量上,基层薄弱导致监管难题。
在福利多元化的视角下,宗教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已然体现了社会的多元治理,其作为一种强大的社会资源动员力量亟需加以正确引导。为了发挥宗教正能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本文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政府治理优化路径进行了探索:加强顶层设计,走向“善治”之路;强化政府引导,促进组织健康发展;坚持宗教中国化,防范治理风险。
宗教界是社会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具有信仰背景的支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公益慈善传统,与现代意义上的公益慈善事业的兴起、发展有着不解之缘。但是,敏感的宗教身份,在现实中的尴尬使得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生存面临着许多隐形排斥。包括现有的法规制定、政策实施、过程控制、监督执法中的缺位、越位等问题,双重管理模式下的模糊、低效等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梳理当前关于宗教公益慈善组织政府治理的研究成果,分析了相关研究文献中的理论框架、研究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采用案例分析法,基于广东实际,总结案例中政府治理取得的成效与经验。采用访谈法,在与宗教界代表人士和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访谈中,分析宗教公益慈善组织政府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综合以上研究方法,并借鉴了国内外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政府治理经验。基于对广东的治理分析,结合公共管理理论,发现当前治理问题在于:治理对象上,宗教界成立正规公益慈善组织的参与度不高;治理主体上,政府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成立登记管理滞后;治理效果上,政府鼓励政策与措施落地反差大;治理风险上,存在政府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风险。分析主要原因在于:治理环境上,涉宗教因素的社会敏感性;治理方式上,双重管理导致模糊与低效;治理理念上,各级政府中存在差异;治理对象上,自身观念与条件限制;治理力量上,基层薄弱导致监管难题。
在福利多元化的视角下,宗教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已然体现了社会的多元治理,其作为一种强大的社会资源动员力量亟需加以正确引导。为了发挥宗教正能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本文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政府治理优化路径进行了探索:加强顶层设计,走向“善治”之路;强化政府引导,促进组织健康发展;坚持宗教中国化,防范治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