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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我国实施养老保险改革以来,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逐步的完善和发展,然而,辽宁省仍有1250.4万的城镇居民未被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之中,这部分城镇居民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的有关精神,辽宁省政府于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对辽宁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规定。在辽宁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养老金水平是最为关键且引人关注的部分,不仅决定着参保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程度,而且影响着财政负担压力和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选题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目前辽宁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给付水平的适度性进行评估,探讨最佳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实现辽宁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制度的改进提供理论基础。论文从四个部分、两个方面出发,对辽宁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适度性进行了评价,首先,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需求与供给、恩格尔系数以及养老金适度水平等选题所涉及的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系统分析了生存公平理论、生命周期理论以及福利经济学理论等,这一部分是整篇论文进行论述的理论基础,也是进一步开展数据分析与预测的依据;其次,对辽宁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偏低、缴费档次低以及给付水平无法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等现状进行了阐述,由此得出个人缴费水平较差、政府财政补贴水平过低、城居保基金运行管理效率低以及动态调节机制缺乏等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对导致上述问题的种种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即城居保与经济协调度差、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低、城居保基金投资渠道缺乏等;然后,根据现阶段辽宁省城镇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利用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模型,对辽宁省城居保给付水平的适度上限和适度下限进行了计算,并根据2013年辽宁省统计年鉴的数据,利用扩展性线性支出模型,对辽宁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进行了测算,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城居保水平动态调整方案,分析了该方案的可行性;最后,针对选题进行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城居保覆盖范围的扩大、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城居保统筹层次的提高、动态调节机制的建立以及提高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等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