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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代孕持禁止之态度,但由于不孕不育率持续上升,家庭结构不断变化,在人工生殖技术没有发展到可以取代代孕的程度之前,代孕行为不仅“禁而不止”,更由于二孩政策实施、失独家庭增加等因素,隐隐呈现增长之势。虽然受代孕直接影响的人口规模很小,代孕纠纷案件的数量很少,但往往会激起巨大的社会争议,这对代孕案件的司法审判提出了要求:如何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我国对代孕的禁止态度、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儿童利益的保障、判决的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现行相关法律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我国代孕纠纷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代孕合同效力的认定;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代孕合同因涉及人身权利,不受《合同法》调控,收养法中也未有关于代孕子女的规定,而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分娩者为母”,导致代孕子女亲子关系难以认定。由于立法的空白,法院在审理代孕案件有自由裁量权,此时会产生因适用的法律依据、法律原则不同而导致司法判决不一致的情形。这使得某些代孕案件的判决不符合我国的主流伦理道德观念,社会影响不佳,对后来的案件不具指导意义。代孕行为不止,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件就不止。尽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适用,法院在面对代孕案件时,基于“不得拒绝裁判”之原则,仍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中适用相关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本文通过对我国典型案例的分析,并对比分析国外主要国家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及典型案例,找出司法实践中代孕案件争议焦点的实质,最后提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代孕案件司法审判可适用的制度工具。本文除导言、结语外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节是对代孕法律规制的概述,首先论述我国代孕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其次,论述我国代孕案件的司法审判,梳理了我国的典型代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概括出代孕纠纷的争议焦点,分析争议焦点的实质是代孕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第二章节分别分析不同代孕规制法域对代孕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代孕合同效力的认定,阐明现行法律体系中可供使用的制度工具为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节阐述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四种学说,分析不同代孕规制法域对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找出其中普遍遵循的原则,并分析我国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及现行法律体系中可供司法实践适用的制度工具包括: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定代孕合同无效;适用分娩者为母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及其认领以及收养程序来判定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保护代理孕母的利益,适用返还不当得利保护委托父母的利益,适用家庭伦理观念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代孕子女相关近亲属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