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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应对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了政府间合作。经过多年努力,终于形成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国际气候法律机制。在此机制之下,中国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着与发达国家不同的自愿减排义务。义务内容多为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虽然,没有具体的、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是,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始终采取积极减排的态度,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因此,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本文主要从中国在现有国际气候法律机制下承担的义务入手,对中国履行国际气候义务的情况、面临的挑战、提升履行能力的法律路径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中国今后如何理性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法律参考。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在现有国际气候应对机制下中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重点从《公约》与《议定书》中提炼出了气候义务的内容,主要有制定并执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编制国家信息通报、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等一般性的义务。第二部分对中国履行国际气候义务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困境进行了阐述。履行情况主要包括:技术改造、能源结构优化等方面的政策调整、立法层面实践、编制国家信息通报、清洁发展机制实践等;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中国面临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发展任务挑战、经济结构挑战、法律机制不完善、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压力。第三部分对中国提升国际义务履行能力的法律路径进行了探讨。首先,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减缓和适应并重原则确立为基本指导原则,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体系,从而构建中国特色气候变化应对法律体系;其次,通过强化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完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体制、提高社会各主体守法意识等措施完善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律的动态运行。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如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是中国当前面临的艰难且重大的议题。在新的履约机制形成之前,中国还会继续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发展向低碳转型、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全方位的行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