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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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讨论我国国有企业的历史沿革,重新界定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为出发点,首先阐述了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以及市场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统收统支、统购统销、统负盈亏的生产单位。这时,国家对国有企业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集中行使经营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国家所有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这两个时期,虽然国有企业的概念不同,但确定国有企业的根本标准没有变,这就是企业的财产都必须全部归国家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改制后,使得传统的国有企业概念与新的客观实际已完全不相符。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应明确界定为: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以公司为主要组织形态的企业。依此界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既包括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采取特殊形态的企业,又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经营的公司。 接着,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国有企业立法历程,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企业法是以所有制为线索展开的,将企业划分为全民、集体和私营企业进行了分类立法。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的企业立法模式已弊端突现,这一旧的企业立法模式也逐渐被以企业组织形态为划分标准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所取代。并且,国有企业法也正由原来的企业组织形态法向国家投资政策法转变。在立法回顾的基础上,本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内部管理体制以及所有者问题四个方面评价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认为这部作为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法律,已与当今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格格不入,应明确予以废止。 fA 硕士学住论文 牲忙》y IVTE厂’S”fH匹IS 为了借鉴他山之石,本文介绍了西方各国关于国有企业立法的概况,认 为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立法有四点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建立国有企业目的是实现 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目的,即把国有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和 干预经济的工具;二是国有企业经营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银行、通讯、二 能源、军工、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性和基础性产业;三是依据设立国有企 业的不同目的采驭不同的组织形态进行管理,既包括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 业,又包括商业公司;四是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整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 的比重。 尽管本文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应予废上,但不意味着取消国 有企业立法,而是要重构国有企业立法。重构后的国有企业法重点应该是国家 投资政策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从立法的内容看,国有企业法应主要包括:国。 有企业的规模控制、国有资产的营运体制、国有股权的代理机构、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 奖惩制度、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及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律特权等。 从立法形式看,既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又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制定专 门的条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国有企业立法体系。 本文重点对国有企业立法涉及的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一是确立国有企 业的总体规模,限定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防止国有企业经营领域的随意 扩大化。二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让国有企业“老板”到位,依法保 证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三是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提高国有 企业经营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培育我国专职企业经营者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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