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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信息技术、软件技术等得到了迅猛发展和普遍应用。这些电子信息技术拉近了地域之间的距离,缩短了信息传递的时间,使人们利用网络平台就可以对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浏览、编辑、传递和存储,它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一些传统犯罪也开始以这些电子技术作为转型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如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网络诈骗,实现网络攻击,窃取秘密,传递情报等等,从而滋生出许多新的犯罪类型。而电子证据则成为在这些方面打击犯罪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和电子信息技术结合在一起,如何确定这些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即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问题,给司法机关的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学术界和一线法律实践部门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而电子证据也成为了自电子信息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出现在我们视野中且不能回避的新型证据形态。本文通过大量叙述,详细阐述了电子证据的多种概念形式及相关国内外立法情况,并结合电子证据的自身特性,阐释了电子证据的特征、属性。同时,笔者在查阅了大量有关电子证据的论文和著作的基础上,不断思考和总结了有关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相关内容,通过了解不同国家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情况,并结合证据学理论中的证明规则,以及一线工作实际经验,详细论述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以及证明力认定标准。最后,阐述了对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立法思考,以求通过这些内容的论述,使读者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及证明力判断问题有所了解,并强调指出只有完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方式方法,完善相关的立法体制,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证实犯罪,才能够为进一步的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发挥出电子证据应有的贡献。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为立法提供帮助,为应用电子证据进行审判案件,解决纠纷提供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