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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在用国家强制力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同时,还必须对合法权益受执行行为影响的第三人和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第三人给予必要的救济。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原民事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救济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但问题依旧很多。本文不但对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基础理论作了研究,还全面分析了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现状,并对域外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若干构想。本文约三万字,由前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概述。本部分从民事执行第三人的界定到分类,逐层剖析,最后对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概念作出界定;从权利保护与救济的需要、权力平衡与制约的需要、执行瑕疵矫正的需要这三个角度阐释了设立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必要性;通过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立法的对比及立法进步的分析,揭示出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立法变迁。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现状。本部分全面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四个种类——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第三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再审诉讼;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作出检讨,指出其六个缺陷:立、审、执三部门职权不清,执行异议审查机构缺失,执行异议前置的程序设计违背执行高效理念,第三人无再审诉讼的启动权和当事人地位,第三人利用物权仲裁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第三人利用确权诉讼扰乱执行异议之诉。第三部分是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本部分分别介绍了域外两种不同的执行机构设置模式,两种典型的程序性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和三种典型的实体性救济制度;总结概括出域外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对我国的三点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救济制度的设想。其内容包括:规范审、执流程管理,理顺立、审、执的关系;优化执行权的配置,完善执行机构的设置;取消前置程序,赋予第三人程序选择权;以第三人撤销诉讼取代第三人再审诉讼;强化仲裁裁决审查,防止第三人滥用权利;明确执行法院对涉及执行标的确权案件的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