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官助理,即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为法官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其优势在于可以将法官从繁琐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专注于审判,以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我国早在1999年就开始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试点,在实践探索中也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当前正值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应当看到,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既是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保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法官助理制度因诸多制度性障碍而在法院试点中推行的并不顺利。本文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研究”为题,力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措施。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助理制度起源于美国,后经许多法治国家的借鉴和演变现已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司法制度。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是改革试点的准备和推行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进行法官助理试点,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但是,前两个阶段的试点遭遇了许多问题:首先是缺乏法律依据,《法官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法官助理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使得法官助理在司法实践中“名不正言不顺”。其次,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法律制度,地方性的试点因缺少强制力和可操作性而难以推动制度的深入改革。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官助理法律定位模糊、职责范围不明晰,选任方式混乱、来源不稳定,配置模式、比例失衡,缺乏保障机制等。法官助理制度当下正处在深化改革的第三阶段。在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关键时期,健全和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是改革的题中之义。通过比较研究域外法官助理制度,结合我国国情从完善法律制度框架、明确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及职责范围、构建多元化的选任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配置模式以及优化保障及配套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探索,将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设起到积极而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