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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下的侦诉审逻辑关系除了受最核心的“审判中心主义”这一逻辑规制之外,还受相关的宪法性规则和刑事诉讼法原则的调整,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这些宪法性规则和刑事诉讼法原则在遭遇“审判中心主义”这一核心逻辑时,面临着重大理论挑战,从而影响了侦诉审关系的应然状态。 落实“审判中心主义”不仅有助于司法更趋于公正,促使刑事司法回归理性,同时还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有规范侦查行为,提升审查起诉质量,落实以庭审为中心,提升辩方力量等一系列要求。 在“审判中心主义”基本逻辑要求下,侦诉审应当呈现为实质分权关系,同时还需注重检察的适度监督,避免过分监督破坏正常的分权格局。在分权的基础上,“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发挥审判在定罪量刑中的决定性作用,侦查与起诉应当是审判的前提和准备,其应当面向审判,服务于审判。故而,侦查应当配合起诉、起诉应当配合审判,侦查与起诉应当以审判的标准要求自己,共同致力于实质化审判。同时,侦诉审应然配合关系应当仅限于程序配合,而不得扩展至实体领域,避免实体性配合可能导致的审查形式化问题。由于“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对案件全面性实质性审查在审判阶段完成,那么审判对侦查与起诉具有实质性的审查制约,其可以否定不符合定罪量刑标准的侦查结果和起诉意见。在审判中心地位的压力下,为了保证起诉质量,审查起诉势必也会加强对侦查制约,把好案件质量关。故而“审判中心主义”下侦诉审应然关系还有审判制约起诉,起诉制约侦查反向制约的内容,并且这种反向制约具有全面性,因为审判审查起诉与起诉审查侦查不仅仅只审查程序问题,同时还审查案件实体问题。 现实中,因“侦查中心主义”等原因,侦诉审实然关系已严重偏离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论要求:现实中侦诉审之间因受检察监督、联合办案、“侦查中心主义”等因素影响,很难实现有效的实质分工负责,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形式上的分工负责;受“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侦查机关凭借自身的中心地位,无形中要求后续程序必须包容其侦查的实体和程序的瑕疵或错误,全面性地承接案件,而起诉与审判在面对强势的侦查时,其很难保证自身活动的独立性,只能在程序和实体上全面性配合侦查完成追诉目的。故“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的侦诉审正向程序性配合在现实中也出现了扭曲,配合地位式微,配合力严重不足。同样,在“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下,起诉与审判机关很难否定侦查结论,即便侦查程序违法或侦查错误,以致于审查起诉与审判都要受制于侦查结论,故“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的侦诉审反向全面性制约关系在实践中出现了畸形化,制约地位退化,制约力严重不足。 面对侦诉审实然关系严重畸形化,在推进“审判中心主义”诉讼体制改革过程中则必须强调侦诉审关系的理性回归。首先,规范侦诉审职能合理行使。在立法上确立“审判中心主义”下的侦诉审应然关系,统一公检法三机关对侦诉审应然关系的认识。另外,重设侦诉、诉审与侦审关系,合理配置司法权,确保刑事诉讼理性、高效地推进;其次,改革刑事卷宗制度,赋予审前辩方角色制约性,强化辩护地位;再次,推动以庭审为中心,确保庭审实质化;最后,完善司法责任制,严厉打击刑事诉讼活动中破坏侦诉审应然关系的行为,以追责促尽责,全面构建防范机制,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严格按照“审判中心主义”逻辑下的侦诉审应然关系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