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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在医疗侵权领域的具体化,是判定医疗机构应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准绳。本文对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进行粗浅的研究,正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结合现行立法精神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作出界定,然后阐述了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三要件说"是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除具有一般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外,还包括主体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医疗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第二章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行为。医疗行为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高度风险性、侵袭性、自主处置性和较强公益性的特征。作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确定的内涵。 第三章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损害。本章在对损害的概念及有关损害本质的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医疗损害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利益的事实,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医疗损害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患者之财产损失,患者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生育选择权的损害以及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等内容。 第四章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侵权归责具有重要意义,因果关系的认定包括二分法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规范目的说及可预见性理论等学说。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在医疗损害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学说理论,对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作出合理判定。 第五章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医疗侵权实践中,医疗过错通常表现为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的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外在表现为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专业规范及医疗服务合同等要求的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一种医疗过错形式。医疗过失可分为医疗技术过失、医疗伦理过失和医疗产品过失三种类型。我国在吸收国外立法及理论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将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规定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本文对诊疗义务的渊源、诊疗水平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