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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前,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利益关注度不够,派发现金股利较少,因此证监会2004年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不得向公众增发新股。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的派现比开始逐渐上升,但超能力派现的问题也随之浮现并引起多方关注。部分上市公司在超能力派现的同时实施再融资,也有上市公司在股权融资后实施超能力派现。学术界认为超能力派现与我国证监会的政策导向有关,是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实现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手段。本文基于股权融资利益输送视角,将理论与案例分析方法相结合对超能力派现问题进行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是为了满足再融资要求以及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基于股利代理理论和再融资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在半强制分红政策下超能力派现和股权融资进行描述性分析,以天富能源为典型案例,结合同行业其他公司,从IPO、配股、定向增发三个角度分别探讨超能力派现的动机,研究发现在半强制分红政策背景下,电力热力上市公司在当年或前一年股权融资时实施超能力派现是为了满足再融资要求,控股股东快速回收投资资本、实现利益输送目的,并从公司治理和监管部门角度提出加强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监管的对策和建议,以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