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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按照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将仲裁分为临时仲裁组织形式和常设机构仲裁组织形式两种。临时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常设机构的实际管理与控制时,依据约定的方式选出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事件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仲裁组织形式。1临时仲裁,是为了审理某一具体争议事件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而组成的,一旦仲裁审理终结并作出仲裁裁决,临时仲裁庭就立即自动解散。仲裁员的选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争议的解决过程和结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仲裁员选任问题的意思自治来影响仲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有了更多表达意思自治的地方。因此,临时仲裁中仲裁员的选任更需要引起当事人的注意。本文围绕着临时仲裁中仲裁员的选任,从临时仲裁的概念与特点入手,介绍了判断临时仲裁的因素和临时仲裁的特点。文章从仲裁员本身应具有的条件要求和仲裁员选任的程序要求两方面分析了临时仲裁中仲裁员的选任。同时,本文把临时仲裁中仲裁员选任与以我国为例的常设机构仲裁中仲裁员选任进行比较。最后,文章又探讨了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时的仲裁员选任的问题。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临时仲裁的概念,如何判断该仲裁是否是临时仲裁以及与常设机构仲裁相比较,临时仲裁具有的特点。第二部分,从两方面分析了临时仲裁中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员本身应具有的条件要求和仲裁员选任的程序要求。第三部分,以我国常设机构仲裁为例,探讨临时仲裁中仲裁员选任与常设机构仲裁中仲裁员选任之间的区别。第四部分,阐述了临时仲裁在我国立法上的现状、我国建立临时仲裁的困难、必要性以及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时的仲裁员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