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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侵权法上引人注目的问题,在中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发生。2001年开始实施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列出了若干需要考量的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在司法实务中起到何种程度上的作用并不清晰,且十数年前的司法解释对于当前司法实务的影响程度并不清楚。本论文从健康权纠纷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展开讨论,探讨在健康权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实务中,影响精神损害赔偿金量定的因素,并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量定相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论文以2014年至2015年重庆市基层法院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为例,通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探讨在司法裁判中裁判者是如何依据案件现有的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并以此为基点,探讨影响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量定因素的规范意涵。即以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为中心,本文建立了以探讨回归模型结果的规范意义为明的主线,安排行文结构;以回归模型的强大预测功能为暗线,反映健康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的规律。 在基本理论讨论方面,在概念的介绍外,着重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的理论。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方面,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填补损害、抚慰、惩戒和调整补充四种功能,并且结合案型特点,排除了健康权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惩戒功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功能的讨论,为后文的规范分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在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理论方面,讨论了与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相关的问题,并且为后文的回归模型做出了理论铺垫。 在进行理论建构之后,本论文引入了2014年至2015年重庆市基层法院的健康权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发现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可以通过残疾赔偿金得到预测;而医疗费用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呈现显著正相关,受害人年龄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的影响不明确,并且对以上发现做出了规范评价。 基于回归模型结果,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理论,认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量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重要指标,而在侵权后果的认定中,法律预设的公式影响更大,并且对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过错等规范因素,以及若干在本文研究过程中发现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量定可能造成影响的非规范因素一一进行了评价。 在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性路径探讨部分,回望了前辈学人的理论成果以及本文的实证发现,讨论了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客观化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目标。并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未来发展方面,笔者认为制定中国本土的“司法价目表”是实现精神损害赔偿客观化的理想途径,并对于制定“司法价目表”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