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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彩票已经成为许多人的日常生活中一项经常性的民事活动,但是与我国彩票市场迅猛发展的势头相比,我国的彩票市场还是不成熟的市场,一些涉及彩票欺诈的案例层出不穷。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是从刑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加以调整。但彩票所具有的民法属性,使得我们不能不从民法这一角度加以研究和调整。彩票的定义及其法律性质是民法调整彩票欺诈必须首先明确的基本问题。本文将彩票定义为: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证券。彩票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无记名的有价证券,纸质的彩票既表彰一定的权利,又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凭证,是彩票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合同。本文的第二部分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彩票欺诈案件为切入点,对彩票欺诈进行分析。彩票欺诈的类型,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多种类型的划分;彩票欺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购彩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彩票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彩票发行机构与购买者之间成立彩票买卖合同。彩票是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合同,调整彩票欺诈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彩票发行人在彩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主要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保障购彩者权利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是调整彩票欺诈的重要内容。彩票欺诈可引起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民事法律后果。对彩票欺诈行为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有其必要性,其构成要件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组成。赔偿金额的量定应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的可责性等方面加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