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基础差、底子薄,在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带领下,我国走上了“推进改革开放、先富带后富”的经济发展道路。虽成果显著,但在现代的工业部门建立起来之后、第二产业对第一产业的反哺有明显成效之前,存在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空窗期”。在这个空窗期内,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拉大,也就出现了经济学家刘易斯曾指出的现代的工业部门和传统落后的农业部门并存的情况,即所谓的城乡二元化。城乡二元化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方方面面,三农问题的出现也是如此。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转变,“三农”融资问题就是基于整体经济形势而出现的。同时金融资源集中在城市地区和第一产业,而“三农”融资市场上的金融资源匮乏、难以满足需求,基于市场金融行业的逐利性此问题无法单纯的依靠市场自发的解决,必须依据经济法远离由政府出面引导。“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1正是本文欲缓解此类现象提出的政府支农惠农金融政策,“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的价值在于通过政府出资搭建基金平台对农村地区的贷款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担保,借此培育该地区农村融资市场,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的历史较短,政府担保基金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大规模应用。在界定其概念并确立“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在政府中的政策定位后,研究可知其受到政府政策和信用环境的深刻影响。我国农村地区由于独特的圈层结构的排外特性,在此影响下的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符合此结构的特征。在对“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进行理论分析时,引入财政会计学上的或有负债的概念,作为上位概念的或有负债的利弊及特点将直接反映到在“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上。实践中,成都市与安徽省已经开始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的试点,对该制度的完善与扩展而言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综合或有负债的理论分析“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风险之后,提出应当搭建约束机制以控制风险,建设地区性县域联动信用体系及对隐匿财政风险或有负债的监控。除了制度约束外,还应当依法进行监管,本文详细研究了法律的效力层级并指出“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的立法监管应当坚持中央加地方的原则,构建完整的法律规制框架,借以控制其风险,优化“三农”融资政府担保基金机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