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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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水上运输和水上作业的发展,海上人身伤亡案件不断发生。海上人身伤亡侵害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的权利,与主体不可分割。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是现代立法的趋势,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就是侵害人身权的救济方法之一。目前,我国法律对作为民法之侵权行为法和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法律、法规内容庞杂且时有冲突和矛盾,特别是赔偿标准的多元化、地方化,造成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赔偿结果也因适用法律不同而大相径庭。本文针对现有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做出阐述,并运用比较的方法比较国外发达航海国家对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归责原则、适格主体、责任限额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厘定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的概念,即在海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及与海密切相关的其他处所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对船员、旅客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而导致伤亡的后果。接着对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及适格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因为解决海上人身伤亡赔偿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各类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的归责原则,它决定着承担责任的主体、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格主体,即谁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谁应对该损害负责。对于目前立法中权利主体过窄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后三章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讨论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责任限制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论述,并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关于海上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确立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公民人格利益的必要手段。在尊重人们的精神价值的现代社会,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和救济,体现了对受害方利益的保护。最后是文章的结论部分,通过对前面几章的讨论,提出了对完善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的侧重点在于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以及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论述。笔者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与建议对完善我国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能有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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