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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民族主义”一般是指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只是不同时期在具体表述上有所差异。这一概念源自列宁关于大民族的民族主义和小民族的民族主义、斯大林关于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有关论述,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将其本土化,使之符合本国实际。大民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都是剥削阶级的民族观,此观点至今仍被理论界奉为经典。二者各有不同内涵,存在着刺激与反应的互动关系。在消灭了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新时期,“两种民族主义”内涵应更为宽泛,大抵可分为两种不同性质,即心理认同层面的问题和价值观念层面的问题,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演变为民族同化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 中共历来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只是鉴于过去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及问题的敏感性,新时期以来的政策表述转向谨慎,而话语转换的背后是治国理政模式走向现代化。改革开放初期拨乱反正阶段继续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并着重强调运用法律、党纪和政纪处理问题。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中共在政策表述的侧重上作出了调整,“两种民族主义”提法明显淡化,物质化力量运用较为突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基于民族问题实际重新强调反对“两种民族主义”,认为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相当重要。 新时期中共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相关政策颇有成效,但这一问题将长期存在,当前在表现形式、存在方式、刺激因素等方面具有新的特点。“两种民族主义”内部的刺激与反应机制使其在相互作用中联动发生并可能激化,历史上遗留下来民族隔阂和民族偏见、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及差距扩大化、市场化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认同问题以及民族政策贯彻实施中的问题等构成其多重成因。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克服“两种民族主义”问题,必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促进民族认同和“五个认同”相协调,调整和完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