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议罪银制度始于乾隆时期,并在乾隆中后期风行。这项制度是乾隆时期主要对于地方高级官员等进行的一种秘密处罚制度。议罪银制度具体由军机处密记处具体负责,记载在军机处《密记档》中。议罪银制度并非大家熟知的由和珅创制,实际上它由乾隆帝亲自创制,和珅在其成为军机大臣后具体管理议罪银案件。议罪银制度具有诸多区别于其他制度的特征,包括议罪主体级别较高、上疏者上缴议罪银者不限议罪主体本人、上缴特殊、去向特殊、注重经济发达地区官员、方式特殊等。在乾隆时期尤其是和珅入主军机处和内务府后,议罪银案件逐渐形成了一套结构严谨的程序。议罪银制度不仅对于今人是陌生的,在当时也是讳莫如深的。议罪银案件并不对外公开,由于涉及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因此了解议罪银的只在乾隆时期的核心执政圈中。议罪银制度主要针对地方如各地督抚等官员,在可考的史料中督抚占据议罪银的一半以上。其与公开的罚俸、纳赎等制度是有诸多不同的。如议罪银的承追权在密记处,款项收存内务府,而罚俸、纳赎的承追权为吏部,款项交户部,收归国有。议罪银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样的,包括对于一些官员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处置不力、对于一些官员的失察给予处罚、甚至一些官员的违法行为的也被乾隆帝准许以议罪银代替处罚。而这与乾隆本人所述:“朕之简用督抚,皆因一时无人,而又非犯侵贪徇庇之过者,以爱惜人才起见,偶有过误,往往弃瑕录用……而所获之咎,是以酌量议罚,用示薄惩”1是不相符合的。事实上很多议罪银案件是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并非乾隆帝所指出的“尚非法所难宥”这么简单。乾隆帝实行议罪银制度的主观目的是他认为“督抚等坐拥厚廉,以其尸位素餐,故议罚充公之项,令其自出己货,稍赎罪戾”2。尽管议罪银本身与法律有冲突,并成为导致乾隆中后期吏治腐败的诱因之一,但令人意外的是在整个清廷内部鲜有非议,可查的最早提出质疑的是内阁学士尹壮图,尹壮图上疏乾隆议罪银导致地方腐败严重,百姓苦不堪言。这似乎戳中了乾隆皇帝的痛处,为了粉饰太平,乾隆不惜与地方官员联手给尹壮图演出一场闹剧,最终当然是尹壮图上疏失败,议罪银制度继续运行。尽管乾隆帝很重视议罪银制度,然而后继的嘉庆帝对于议罪银制度却并不认同,当政前三年没有实权的嘉庆在乾隆做太上皇时期继续由和珅执行议罪银制度,但嘉庆四年随着乾隆帝的去世和和珅的自缢,发起咸与维新的嘉庆立刻废除了议罪银制度,因此说整个议罪银制度只存在于乾隆帝执政时期。尽管议罪银制度制度只存在于乾隆一朝,但是它对当时的整个官场产生了很重的影响,它滋生贪污腐败,导致乾隆时期结党营私严重,也导致乾隆时期官商勾结现象普遍发生,同时这一制度的施行也是对清代法律的无情践踏。追本溯源,大行议罪银的原因也值得深思,无论是乾隆皇帝这个人还是当时的整个社会环境都很值得玩味。本文作者旨在窥探议罪银制度的产生、特征及其具体运作,其对吏治之殇以及其对清朝中后期产生的影响并从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反思。